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报废年限您知道吗?灭火器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报废呢?对报废的灭火器需要怎么处理呢?...是不是有很多问号?别急这些答案四川国晋消防已经精心为您准备好,拿好小本本,请笑纳!
灭火器维修
(报废与回收处置)
7.报废与回收处置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 6.5.2 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 6.8.3 的要求做好记录。
7.4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 6.4 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 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 7.4 和 7.5 的要求进行处置。
——
四川国晋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成都消防公司,公司拥有大批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施工管理人员和消防施工队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证书,可从事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费检测、消费维护保养及安全评估等服务。四川国晋消防熟练掌握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钢结构防火涂料等多种施工工艺与技术,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消防系统整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