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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需要满足这些要求!--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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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报废年限您知道吗?灭火器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报废呢?对报废的灭火器需要怎么处理呢?...是不是有很多问号?别急这些答案四川国晋消…

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报废年限您知道吗?灭火器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报废呢?对报废的灭火器需要怎么处理呢?...是不是有很多问号?别急这些答案四川国晋消防已经精心为您准备好,拿好小本本,请笑纳!

灭火器维修—报废与回收处置-700

灭火器维修 

(报废与回收处置)

7.报废与回收处置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 6.5.2 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 6.8.3 的要求做好记录。

7.4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 6.4 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 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 7.4 和 7.5 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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