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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的采光、噪音、空气要求—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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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除了在建筑用房上有相关的规范要求,在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的采光要求、隔声/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上也做出了明…

托儿所、幼儿园除了在建筑用房上有相关的规范要求,在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的采光要求、隔声/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上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以下部分便是四川国晋消防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相关规范,快来一起看看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室内环境-7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室内环境) 

5 室内环境

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表5.1.1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2.1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2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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