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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关要求规范—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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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应的规范中也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监管功能、通讯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应的规范中也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监管功能、通讯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查询功能、声压级等作出了明确说明与要求规定,接下来的内容便是四川国晋消防针对这一火灾报警控制器为大家整理的规范要求,望仔细查看!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般要求-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700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般要求) 

4 —般要求

4.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1 —般要求

4.2.1.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 220V,50H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4.2.1.2 采用金属外壳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2.1.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无线系统除外),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 GB/T156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 12V 或 24V。

4.2.1.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性能应符合 5.11~5.26 规定。

4.2.1.5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采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使用中文 。

4.2.2 火灾报警功能

4.2.2.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专用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无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该指示灯应点亮。

4.2.2.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分别接收和显示系统内的感烟火灾揼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剩余电流探测器及手动报警开关和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在 10s 内 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2.2.3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2.2.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预定时间内启动至少两个输出接点,接点参数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

4.2.2.5 具有语音呼入与应答功能和/或图像显示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其对应防盗门锁自动打开。

4.2.3 监管功能

4.2.3.1 监管报警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3.1.1 具有监管报警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设置和解除监管警戒状态的功能,并能指示监管警戒状态。

4.2.3.1.2 在监管警戒状态,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管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后,应在 10s内发出监 管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类型,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2.3.1.3 监管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2.3.1.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解除监管警戒状态后,应不能接收监管报警器发出的报警信号,且不应影响火灾报警功能。

4.2.3.1.5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设置监管警戒状态不成功时,应有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4.2.3.2 家居管理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3.2.1 具有视频图像显示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接收到触发信号后 3S 内显示相应的图像信息;图像信息应清晰,图像采用模拟音视频处理时应符合表 1 要求,图像采用数字音视频处理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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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2 具有音频呼入与接听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接收到触发信号后 3S 内发出声提示信号,且能在手动操作后接听和发出语音信息,音频通话性能应符合表 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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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 灯光、电器控制功能

4.2.3.3.1 具有灯光控制、电器控制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定时、远程等控制方式实现灯光、家用电器的开启、关闭,且满足制造商提出的控制要求。

4.2.3.3.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发出灯光、电器控制信号后,被控设备应在 3s 内动作。

4.2.3.3.3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灯光、电器设备间的连接线的断路短路不应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监管报警功能。

4.2.3.4 小区信息通讯功能

具有小区通讯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具有小区管理中心与住户间的双向通讯功能,通讯采用文字信息时,应包括中文;具有语音留言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符合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4.2.4 通讯功能

4.2.3.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至少有两组电话号码的存储与自动拨出功能。

4.2.4.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报警和监管报警状态下应能按照设计程序自动拨出电话。

4.2.4.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可通过相关部件〉与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进行通讯,将系统的各种报警状态信息发送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收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回答信号前应不断发送预定的信息。

4.2.4.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制造商规定的通讯距离内应能与相关部件、控制中心监控设备间正常通讯。

4.2.5 故障报警功能

4.2.5.1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采用有线通讯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并指示故障类型;采用无线通讯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 24h 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与所连接的部件之间的通讯故障;

b) 给备用电源(电池)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主电源欠压。

4.2.5.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 24h 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2.5.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工作;在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若正常工作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 1h 以上;在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工作;主、 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引起其误报警或误动作。

4.2.5.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5.5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各非火灾报警设备间连接线的故障不应影响其火灾报警功能。

4.2.6 自检功能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称自检),自检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 1min 或自检不能自动停止时,其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应不受影响。

4.2.7 信息显示、查询功能

采用数字、字母显示工作状态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显示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志信息成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悉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 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 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4.2.8 声压级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各种报警状态下的声压級(正前方1m处)应不小于75dB(A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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